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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馬英九總統被依洩密罪起訴,和過去陳水扁總統被依貪汙判刑的房屋修繕貸款率利計算案件放在一起看,很容易發現,這兩個案子對我們總統的職權,究竟應該持「法定職權說」,或者是「實質影響力說」,有截然不同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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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認定前總統馬英九犯洩密等罪,最主要是建立在總統「法定職權」的論點。檢察官認為總統為憲法機關,於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內所賦予的行政權範圍內,為最高行政首長,而總統職權之行使,應符合權力之分立與制?之憲法基本原則,並不得侵害人民之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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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這個總統法定職權出發,再加上總統職權行使必須符合權力分立的論述,檢察官進一步認為,總統的職務對於檢察官的實施偵查,並沒有指揮監督之權。檢察總長黃世銘也沒有向行政院長江宜樺報告偵查中刑事個案的義務。就根據這個,檢察官認為,馬英九聽取黃世銘報告的檢察官偵查祕密之後,又把相關祕密告知行政院長江宜樺、幕僚羅智強,就是洩露偵查祕密。接著檢察官再把坊間有關馬英九、王金平失和,馬英九要弄掉王金平的立法院長位子等說法,當成馬英九不法、故意的事證,將馬起訴。既然檢察官採「法定職權」來界定總統職權,我們就不妨看看當年我們的法院,是怎麼認定陳水扁總統涉及貪汙。在陳敏薰買官案、龍潭購地案當中,幾乎所有的事證都是指向陳水扁的太太吳淑珍喬事情並收錢。而吳淑珍為何有辦法喬這些事,而相關人又為何願意交錢給吳淑珍,當然都是因為陳水扁是總統的關係。拿陳敏薰案子為例,民國93年間,陳敏薰交付1000萬元給吳淑珍,希望陳水扁總統夫婦能向當時的財政部長林全施壓,讓她連任開發金董事長,後來陳敏薰被安排接任台北101大樓董事長。當時,法院是採取總統職權實質影響力的見解,認定財政部長要安排誰去擔任什麼職位,雖然不是總統的法定職權,但是總統透過對行政院長的任命權,間接必然會對行政院長、各部會首長的作為產生實質的影響力。因此,陳水扁、吳淑珍被依《貪汙治罪條例》的「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判刑8年確定。這個總統職權的法律見解,在立法委員林益世所涉及的貪瀆案件中最為明顯。台北地方法院採取立委法定職權說,認定林益世收人家錢的行為,不構成貪汙,只依假藉公務員職務恐嚇得利等罪判刑7年4月。但案子上訴到高等法院,法官卻採取實質影響力說,改依違背職務收賄的貪汙罪,改判13年6月。另外,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482號刑事判決要旨,也就總統職權實質影響力有更明確的論述,廣被下級法院拿來據以為審判的參考。當然,這一總統職權實質影響力說,目前幾乎僅見於貪汙案件,像馬英九總統與聞特偵組偵查祕密的案件,未來法院是否也會適用,很值得觀察。如果法院採實質影響力說,馬英九聽取檢察總長報告偵查個案,並因而指示行政院長做後續政治處置,以維國家社會之安定,都將是總統可知、可為之事,何來洩密或教唆洩密的違法之說?寫到這裡,我們不妨也檢視一個現實。各情治單位,包括調查局,定期都會提一份國安報告給總統。這裡面,經常有偵查中的個案情資。否則,陳水扁總統的口袋裡,怎麼會有一張國安密帳人頭名單,讓陳水扁帶著去探李登輝的病。(中國時報) var _c = new Date().getTime(); document.wri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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